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
《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》的通知
苏建函建管〔2018〕759号
各设区市建设局(委),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,各监理企业:
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,提升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水平,科学、客观、公平地评价项目监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能力,促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我厅组织修订了《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本评价标准,对相应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。监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,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。鼓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作出综合评价,实行优质优价。
我厅于2011年10月27日印发的《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》(苏建函建管〔2011〕757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.doc
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8年9月4日